5月16日下午三时,随着一声“全体起立!”由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黎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男子私建电子垃圾焚烧窑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黎川县龙安镇下叶村偏僻的山场私建了一个电子垃圾焚烧窑。被告人周某南介绍电子垃圾货源,并指派被告人周某明在焚烧窑厂指导工人生产并记账。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安排运货司机休息及排队等候焚烧垃圾,有时候帮忙运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分别拉了两车电子垃圾到该焚烧窑厂焚烧。
连续六晚共焚烧电子垃圾150余吨
该窑厂从2017年7月1日至6日连续六晚共焚烧电子垃圾150余吨,直至被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查获,并现场扣押尚未焚烧的40余吨电子垃圾和17余吨残渣。因扣押的电子垃圾中包含危险废物,为避免其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黎川县环保局及时将扣押的物品搬离现场,从而产生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62万元。
黎川6男子私建电子垃圾焚烧窑牟利被查
可能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经黎川县环保局作出认定,现场查获扣押的未焚烧废旧电子元件重40.54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HW49代码900-045-49的危险废物,由于存放点没有存放危险废物的资质和条件,上述危险废物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物,可能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存放条件简陋,存放的危险废物会在雨水的冲刷下污染周边环境,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黎川县首例生态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黎川县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经调查核实,为维护公共利益,遂依法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1.六名被告共同承担黎川县环保局运输、仓储扣押的电子垃圾及残渣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1.62万元;2.由六名被告共同对扣押的40余吨尚未焚烧的电子垃圾及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险。据了解,该案件是黎川县首例生态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